第十九章 保安缠上女业主(十)

我们再说杨明之死,经过警方多方位信息采集和大量的证据,以及犯罪嫌疑人于欣的供述,确认杨明的确不是于欣,蓄意谋杀的,于欣的谋杀罪是不成立的!

虽然,于欣谋杀杨明罪名不成立,但是,杨明的死却和于欣有着因果关系?于欣虽然在小药瓶上,标出“危险”二字,但是没有亲自告诉杨明,杨明就是因为不知情的情况下,中毒而死亡的!杨明的尸检报告,的确也是吸入了于欣购买的“”而死亡的!

这样,于欣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于欣需要负法律责任的!但是,于欣也有自首的情节,可以考虑减轻处罚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

第一条

1犯罪后主动报案,虽未表明自己作案人,但是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;

……

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。

于欣也是主动报案的,虽然没有主动交代,杨明的死亡与自己有着牵连,但是,在警察的询问的时候,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罪事实,并有主动报案这一情节,应当属于自动投案自首的范畴,应从轻处罚!

但是,杨明的死亡,与于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!就因为于欣没有明确的告诉杨明,“”的危险性,于欣所购买的“”的目的,是用来“药狗”的,但是,杨明的死亡,的确是因为,误吸入了“”而死亡的!于欣的这个责任就是——过于自信的过失!所以,于欣同样,需要负法律责任的!

综上所述,于欣和于欣的母亲,于欣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罪,于欣的母亲犯有防卫过当罪,双双被判入狱,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这个故事到此就讲完了?故事的背后告诉我们什么?那就是不懂法,悲哀呀?于欣虽然是高级知识分子,但是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啊?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感觉到,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!

若是于欣知道,她杀死继父,属于正当防卫,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,于欣她,也不会是今天的这种结局?也不至于背了十五年负罪感和精神压力感?

这种压力,是无形的,也是巨大的!压得她几乎精神崩溃了?天天为此事提心吊胆?做恶梦,心神不安?

于欣的母亲若是懂法,在于欣的继父丧失了,继续犯罪的能力,就不会连捅数刀了?不致使于欣的继父,当场丧命?